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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风险——甚于洪水猛兽?

  • 2019-04-08 15:31:10
                            企业之风险——甚于洪水猛兽?
作者:胡海南

   勤劳、聪慧的企业家们,既不缺经济意识,也不缺经营能力,然大多数民营企业家只知道拼命干活,唯少法律风控意识。可以说,每个企业家的一生都是一部“励志片”、一段“法制史”,很多企业家在情商、智商方面的投入都是一掷千金,可谁曾舍得在法商方面有过0.5%的投资?
 
企业家的刑事风险。
有人说:企业家不是蹲在监狱里,就是走在去监狱的路上。这句话虽然有点危言耸听,但纵观现实中的经济大佬们,确实面临着这样的尴尬。
名噪一时的赖昌星,因走私犯罪,2012年5月18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国连锁首富黄光裕,2010年2月12日,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黄光裕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济奇才兰士立,2016年8月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看看我们身边的企业家们吧,几人能在商海中善始善终啊!
有风险意识的成功企业家,都花钱聘请了公司法律顾问甚至个人私家顾问律师,律师只用您不到1%的钱,为您100%的服务,让您对以下罪名不会刻骨铭心:
(1)洗钱罪
(2)高利转贷罪
(3)贷款诈骗罪
(4)集资诈骗罪
(5)合同诈骗罪
(6)信用证诈骗罪
(7)有价证券诈骗罪
(8)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9)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1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3)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1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16)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7)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18)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
(20)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

 
企业经营中的股权风险。
企业做大了老板坐牢了不划算,虽然老板不被坐牢但一辈子企业做不大那也是只是徒劳。城堡总是从内部攻破的,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不合理和各种股权纠纷问题是企业经营的第一大“拦路虎”,现实中各种股权纠葛纷繁复杂,稍有不慎公司就陷入僵局。
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快餐行业前五强中唯一的本土品牌,原董事长蔡达标因股权纠纷引起多起案件,最后锒铛入狱。
类似案件我所办理了一起又一起(这也是我所的业务强项),比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股东股权争议,公司四年处于僵局,中标土地立项项目长时间不能启动,资金成本不断攀升。某出租车公司因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内容不明,具体履约手续又不完整,新老股东之间引起诉讼十案有余,历时已六年,至今纷争未了。还有张某刘某之间的股权争议,仅仅就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清,双方无法履行。
我所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公司设立、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股权纠纷化解、投融资等公司企业法务研究与实务,诚望公司股东和谐、公司治理有序、企业兴旺发达,并无缘遇上以下纠纷:
1、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4、股东出资纠纷
5、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6、股东知情权纠纷
7、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8、股权转让纠纷
9、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10、公司设立纠纷
1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12、发起人责任纠纷
13、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14、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15、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16、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17、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18、公司合并纠纷
19、公司分立纠纷
20、公司减资纠纷
21、公司增资纠纷
22、公司解散纠纷
23、申请公司清算
24、清算责任纠纷
25、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劳资风险。
劳资纠纷已经存在上百年了,对于公司企业等用工主体来说,真的是司空见惯、家常便饭了,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大多略知二三,甚至很多企业家自诩是这方面的专家了,但现实中,工人们法律意识也提高了,还有少数员工利用公司管理者的侥幸心里,利用依法维权实现不劳而获,劳资纠纷仍然比比皆是、纠纷形式也推陈出新。
比如最简单的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案例,用人单位被迫支付双倍工资,现在聘用层次稍高一点的岗位月薪在5000~10000元这是最常见的事,而原告上下班骑行或自驾的特多,交通事故防不胜防。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导致企业遭受天价的工伤赔偿。
邓某为某餐饮公司员工,月薪5800元,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其办理社会保险。某日,邓某在家与公司之间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伤势严重,已成植物人,交警认定邓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现邓某家人认为邓某当日骑车上班发生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无责应认定为工伤,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且要求支付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邓某当日请假(有员工证明,但无请假条,亦无事先确定的休息日),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不属于工伤。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县劳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邓某为工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支持了邓某关于按月11600元支付十一个月工资、医疗费、护理费等请求。公司为此已经支付了近两百万元的费用,医疗费还在进行之中…刚营业不到一年的公司为此面临破产,公司股东可能还面临出资不到位被追加为连带责任人,遗憾…遗憾…
本案中,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端承担63800元的工资(按20%的纯利润计算,净利润63800元需要31.9万元营业额),因未缴纳社保,被迫承担受伤员工的工伤待遇,因管理制度不完善,无端承担了一起工伤赔偿。若是聘请了常年顾问律师,且听了顾问律师的意见,肯定不至于犯那么低级的错误。
 
当然,随着社会化分工越来越细,劳动用工关系形势多样化了、复杂化,责任也不是前些年那么简单明了,纠纷矛盾防不胜防。用工主体不被卷入劳资纠纷之间,也常常被卷入劳动者受伤害的诉讼里面。
张三系A公司员工,B公司因项目需要购买了A公司的混凝土,A公司派遣张三至B公司该项目地负责操作泵车,C公司(仅具有劳务承包资质)在此项目中承担装制模具等工作,某日下午,该项目在进行第二层顶部梁柱浇筑施工时,厂房模板突然垮塌,导致邓某多处受伤,期间花费医疗费用高达百万。
对于张某的伤害损失,谁该承担责任?该承担什么责任?劳动用工责任?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安全管理责任…
 
结束语
民营企业家承载重要历史使命,可企业家们就像过河时撑船的艄公,你为一船人拼命服务,拼尽了全力,若把大家安全送达彼岸那就一遍之喜,若有一人落水伤命,后果——你懂的。
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企业家来说就是企业风险。每种企业行为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公司组建、章程草拟、股权架构、合伙人选择、高管聘用、合同签订与履行、投资融资、劳动人事管理、内部制度制定与执行……难怪李嘉诚老先生说“没有律师的意见我不敢在任何合同上签字”。
“初出三年天下去得”与“初生牛犊不怕虎”,皆是因为无知啊。
可以说,马云是当今中国最为成功的民营企业家之一,对于马云的成功,站在马云身后的律师蔡崇信,贡献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对此,北京大学法商课题组领导人高度强老师给予了高度的肯定,并认为新时代的企业家就是要懂规则、能创新,这样才能让企业家职业价值发挥到最大。
讲规则、建规则、懂规则,非律师莫属。法商总裁律师更是有识企业家不可或缺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