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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因法律而快乐

  • 2014-08-20 11:09:29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见习学生 柳芬
                 
     法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国家的上层建筑,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同时也是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有力工具。从宏观上看,法律对于百姓来说毫无利用价值和实在意义。其实不然,只要你留心观察,从微观去看待法律你就会发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从人的出生到死亡,时时刻刻都受到法律的制约、又时时刻刻都享受着法律对我们合法权益的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越来越完善。人民的知识水平越来越高,法律运用的范围就越来越广,大到国家的治理、小到人民生活中琐事的调解。法律就像空气一样遍布整个宇宙。
     于2011年1月23日蔡某在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做工时,不慎受伤,伤后在当地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蔡某胸口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截瘫。2012年7月20 日经本市人社工伤认定为【2012】1580号,《工伤认定书》认定为工伤。2012年12月26日蔡某所受伤经本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三级伤残,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蔡某多次与本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协商未果,于是决定运用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3年,蔡某因健康权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2013年2月22日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对其给予法律援助,担任蔡某健康权纠纷案的委托代理人,接受指派后,被指派律师积极主动的对蔡某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进行调查取证)。2013年1月28日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由于该案涉及到本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被中止审理。于2013年8月27日蔡某申请恢复审理,并于2013年11月7日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根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裁决书》如下:1、受伤者于该有限公司保留劳动关系且退出工作岗位,限令该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2、限令该有限公司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受伤工人残疾补助金、住院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伙食及营养费共计91738元。3、限令该有限公司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向该受伤工人支付残疾金贴及生活护理费共计2171元。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这就是一个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活生生的例子,该《裁决书》既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同时也体现出法律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宗旨和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用事实证明了法律手段的直接性、强制性、权威性、严肃性、公平性。与此同时,我们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弱势群体在维权中的艰难和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保护作用的需要。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努力增强自身能力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应该努力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为毕业以后从事法律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作为普通公民也应该多关注社会关注法律,学法、守法、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不仅仅对人有很大影响,而且对社会、国家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法律作为国家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发展具有反作用,法律在黑夜里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发展点亮一盏明灯,为其进步和发展打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环境,法律在国家繁荣、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们要用全面的眼光去看待法律,既认识到法律对社会国家的作用,也要认识到对普通公民的重要意义。我们在认识法律作用的同时,必须知法、懂法、守法、学会用法。让我们携手共进,每个人都献出自己的一点点努力去营造美好的未来。让法律充分体现其自身价值、实现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