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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追偿路 何时是尽头

  • 2014-08-20 11:22:14
——湖北民族学院法学院见习学生  李珊珊

      工伤赔偿纠纷一直为人们所热议的话题,但我从未细细钻研过。偶尔翻报,看到一则关于32岁男子做工时摔伤致双腿截瘫,历时近两年,工伤赔偿之事尚无结果的报道时,一种莫名的滋味涌上心头,紧紧牵引着我的思绪。
     2011年,当人们都沉浸在迎接即将到来的新年的喜庆氛围之时,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让本不富裕的蔡某一家陷入了无限的悲痛之中。蔡某在工地做外墙漆工时,不慎从七楼摔到五楼,导致双腿完全截瘫。随着病情加重,为帮其治疗某一家开始了艰难的追偿之路。为与用工主体确定劳动关系耗时一年,而后进行工伤认定,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之后又经过几次开庭审理,直至2014年才得到应有的赔偿。
      追偿之路漫长而又艰辛,蔡某因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病情愈益加重,这也让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此案不仅耗时长,且法律程序多而复杂,这对于完全不懂法律的农民工来说,不仅是经济上的困窘,更加是精神上的折磨。由此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现今法制建设虽趋于完善,但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有待加强。在我们的生活中像此类案件大量存在,但如何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始终为当今一大难题。众所周知,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是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往往在解决实质问题上乏力。就本案而言,所反映的社会现象有以下几点:
     一、在确定劳动关系方面
     在现实生活中,不符合法定模式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像蔡某一样的农民工在我们周围随处可见,他们大多为临时工,也没有与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此类现象尤其是在建筑工地上普遍存在,一旦出现意外情况,没有任何的保障措施,造成农民工在工伤后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的现状。也更加反应出,我国在工伤保险发展过程中对农民工的关注度低,农民工参保人数与行业危险性不相符,工伤后农民工维权困难等现象。
     因此可以通过出台配套措施提高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对农民工的适用度;增强现行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实现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与农民工特点的契合;增强监管力度,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在工伤认定方面
     工伤认定程序是工伤待遇赔偿的前置必然程序,尽管我国目前法律对工伤认定程序有所规定,但是由于立法不完善等原因我国并没有工伤认定的一般条款,然而工伤认定的一般条款是认定工伤的法律条件,且从我国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工伤认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尤其在实践运用中暴露诸多弊端。主要有工伤保险范围过于狭窄、对新出现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工伤保险没有明确规定、对农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不纳入工伤保险等等。另外我国把工伤认定界定为行政确认行为,因而对其实行行政救济,这样导致工伤认定程序繁琐、漫长,同时,也造成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不利于维护工伤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必须对现行的工伤认定程序进行改革。但完善和改进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是对工伤认定性质的界定,若不把工伤认定界定为行政确认行为,而只是社会保险机构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而为一种行为,为此,我们可以进行工伤认定机构改革,实现工伤认定机构的社会化;取消工伤认定前置程序,简化工伤认定程序;赋予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工伤认定审查权。
且从蔡某一案中可以看出,我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救助,现有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模式又弊端突出。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现有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法律问题加以梳理。尤其是工伤认定作为劳动争议救济途径中的一个环节,从申请工伤认定到民事诉讼结束,这里存在着程序过于繁琐的弊端。 
     我国现有制度设置初衷是为保护劳动者人身权,体现劳动保障制度和工伤认定制度设计维护劳动者劳动安全权。因此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双方均无异议则按其处理;如果一方不服,则可提起民事诉讼一并审查是否构成工伤,将工伤认定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供参考,从而降低劳动者寻求救济的成本。
     三、在加强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方面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是国际工伤保险的 一个发展趋势。只有工伤预防工作做好了,才能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发挥工伤保险应有的作用。且我们还需要大力普及安全知识和发展预防科研工作,以便防止由于无知或蛮干造成的事故。 
     综上所述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建立工伤基本赔偿待遇外的特别补助制度,对在各种特殊情况下因工伤造成收入降低、生活困难的劳动者给予特别补助。尽管在诉讼程序中,劳动者可申请先予执行,但从事故发生到起诉到法院中所需程序繁多、耗时长久,劳动者难以得到及时的赔偿。设立专项救助基金能够为因工伤陷入窘境的劳动者提供较为便捷、及时的救助。
     二、简化工伤赔偿程序,开辟快速处理通道。目前的工伤赔偿程序繁琐,使工伤事故受害人不堪重负。因此,在保证双方权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简化程序,并为受伤较为严重或生活极为困难的劳动者开辟快速处理通道。
     三、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行业的分包、转包管理。相关行政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建筑工程行业,对其中存在的非法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加强治理和监督。
     四、加强有针对性的劳动监察和宣传。劳动监察部门应对工伤事故的高发行业如建筑工程行业,加大监察力度,开展针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的专项监察,并加强对劳动场所的实地检查。劳动监察、仲裁和法院等相关部门应针对这些行业进行实地的普法宣传,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