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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承贵

  • 2022-03-04 16: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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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彭承贵,男,主任律师,1973年3月生,土家族,大专,湖北省来凤县人,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专职律师2002年4月参加法律服务工作,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0年参加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与美国公益法研究所合办的第二届;公益法的理论与实务;研修班取得结业证书。曾参加湖北刑事辩护论坛;行政法学研究会、湖北省律师性别意识与法律实务培训会房地产法论坛等。

为人正直、坦诚、公道、正派;有爱心、有激情、有奉献精神;敢担当、能吃苦、做事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不畏权势,坚持正义。

现任:

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主任;

恩施州小微企业法律顾问援助工作站站长;

恩施州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

恩施州律协第七届行政(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恩施州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律师茶座》杂志编委会副主任。

曾任:

恩施州律师协会第六届农村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诉讼业务:

劳动人事争议法律事务,土地法律事务,行政诉讼法律事务,民事侵权赔偿法律事务,婚姻家庭继承法律事务。

非诉业务:

民商事纠纷调解、谈判,公司企业兼并重组、破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等。
汇编的法律电子书籍:

《农村土地法律法规汇编》(系列丛书)、《医疗侵权法律法规汇编》、《破产管理人实用法律法规政策汇编》、《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系列丛书)。
业余爱好:看书、观景、汇编法律法规。
联系电话:15727265777
微信号:Pls15727265777
Q    Q:1204131536
Email : aoxieshong@163.com
律所网址:www.hbpengen.com
办公室:湖北·恩施·恩施市施州大道246号施州富苑1幢1单元12楼。

 

 

 

 

法庭风采



 


佟丽华(左1)、彭承贵(右1)合影
(佟丽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事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等)

李傲(左1)、林莉红(左2)彭承贵(正中)刘子洲(右2)、项焱(右1)合影
(李傲、项焱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莉红教授博士生导师)

武汉大学律师性别意识与法律实务培训合影

武汉大学公益法培训班合影

宜昌建筑与房地产论坛

武汉刑事辩护论坛

  典型案件:

1、2004年,在黎某诉向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代理被告向某,利用生活常识,发现案件疑点,最终核实清楚:原被告有互殴行为,但黎某所受伤非向某行为所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2012年,在向某诉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局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代理原告向某,利用行业标准规范,找出被告方行为过错(未按规定设置护栏),原告行走摔坎受伤,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获得赔偿;

3、2013年,田某在某县高级中学饭堂做收尾工作时,突然感觉头晕而回寝室休息,不久,工友发现其病情恶化,送医院抢救不到3小时就病故。其妻王某、儿女、父母等人共同委托代理,由于田某在该单位未签订合同,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成立,代理人参与调查最终被某县劳动局认定田某系工亡,为其家属获得近60万元的工亡保险待遇;

4、2014年,接受任某委托,代理其申请恢复对某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的执行。2016年给历时14年的执行案件划上了句号,就5万元多无执行标的案件,执行到位近20万元。结束了任某十几年的上访之路;

5、2015年,接受邓某委托,代理其与某县某建材公司劳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和其与某县某建材工业公司、某市某劳务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案,实现了在同一事故中受伤,同时获得社会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目的;

6、2017年,田某某、樊某某带八岁儿子田某乙在谢某某、田某云开设的农家乐消费。期间,田某乙掉进龙某某、杨某某屋前水坑被淹身亡。田某某、樊某某诉谢某某、田某云和龙某某、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案中,代理谢某某、田某云参加诉讼,利用距离远近确定出事点不在安全保障范围内,驳回了原告对谢某某和田某乙的诉讼请求;

7、2018年,朱某、焦某诉向某、向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因涉及租赁标的物及建筑物、构筑物征收补偿款30余万元的归属问题。代理原告朱某、焦某参加诉讼,经一审和再审,最终实现了朱某、焦某胜诉并获得了补偿款;

8、2018年,王某诉个体工商户殷某工保险待遇纠纷案,代理个体工商户殷某二审和申请再审,代理过程中了解到王某所受伤部分属于旧伤,并非在工伤过程中受伤,二审法院未予认定。再审中,该观点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信,并决定再审,再审中调解达成协议,在原生效判决支付金额为138398.50元及后期医疗费用另行主张的基础上,调解为支付金额为105000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为委托人节约赔偿款33398.50元,同时消除了后顾之忧;

9、2019年,在原告陈某、王某珍、王某红诉被告余某、张某明、张某确认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案中,代理被告余某、张某明、张某参加诉讼,接受委托人大量取证,用当地习惯理解约定不明的合同被法院采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0、2020年,在童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中,代理童某参加再审,运用力学知识和举证责任分配发表代理意见,被采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11、2010年,在实习期间协助参与向某被强奸案。代理向某诉邓某、向某等九人强奸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担任其刑事控告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一周内成功改变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管辖权,纠正了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最后实现委托人既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也让嫌犯人被绳之以法,最高判处无期徒刑,最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因嫌犯未成年且强奸未遂)。

12、2011年,担任向某非法经营罪刑事辩护人,将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处罚金30000元,最终法院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1000元。

13、2012年,担任谢某运输、贩卖毒品罪谢某的辩护人,公诉机关建议量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从证据的角度,法院判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4、2013年,担任周某涉嫌制造毒品罪周某的刑事辩护人,其涉嫌制造冰毒8700余克,四位涉嫌毒品制造人中,唯一一位被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其余三位均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15、2019年,担任和某涉嫌强奸罪(未遂)案和某的辩护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和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一年执行。

16、2020年,担任汪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侮辱尸体罪案汪某的辩护人,最终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同意辩护人侮辱尸体罪的无罪辩护意见,以交通肇事罪(逃逸)判处汪某有期徒刑3年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