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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初创者应知应会的法律知识之注册资本

  • 2024-02-21 10:41:49

公司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12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7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有许多值得公司股东、高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注的变化。鹏恩律所带你由浅入深持续了解相关热点、焦点和难点。
1、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时限:

根据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新法还要求往年注册成立的公司认缴注册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时限的,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显然,无论是往年注册的公司还是新法施行后的公司注册资本都应当在公司成立5年缴足。

关联法条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

1)向公司足额缴纳认缴出资;

2)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与出资不足额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登记机关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关联法条:

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建议:

1.认缴注册资本过大(是指明显超出认缴股东经济承受能力或者明显超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从而导致资本浪费的)的,可以考虑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以减轻股东的出资压力;符合股权回购条件的进行股权回购。

2.注册未实际经营的,也没有必要继续存续的公司,清算后完成公司注销;

3.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达到认缴数额的,但又超出认缴股东经济承受能力的,进行股权转让,分散出资压力。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