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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与法律应对

  • 2020-03-11 11:35:28


疫情之下企业经营风险与法律应对

一、合同履约风险
        1、交付风险:因企业所在地区封闭、所在地区物流受到影响,原材料缺乏,停产停业,甚至经营者因被感染、被隔离等原因无法依约按时交付、运送标的物,出卖人、承运人、保管人等可能构成迟延履行或者无法履行。

        建议:

        第一、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并导致政府采取应急响应措施行为在法律上可定性为“不可抗力”。依照《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疫情引发的相关合同纠纷可减轻或免除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因此,有必要及时将情况通知相对方,与相对方沟通协商,主张不可抗力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二、保留证据,若存在政府防控措施或者交通管制等,注意保留相关的通知、文件、短信、微信、邮件、照片、视听资料等作为今后处理相关纠纷时的证据。

         第三、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如变更合同履行方式、调整经营战略,中止或解除合同等。

         第四、若是相关的外贸企业,及时向有关部门、商会等行业组织取得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若因买方所在国的限制而无法卖出产品遭受损失的,出口企业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第五、建议企业及时梳理自身的合同履行情况,区分到期与否、紧迫与否、履行标的情况等,分类采取措施,尽量使损失最小化。


        2、瑕疵担保风险:买卖、运输等合同标的物因被新冠病毒污染而发生物的瑕疵,可能需要向相对人承担涉及标的物瑕疵的责任。

        建议:

        第一、履行义务一方首先应将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情况通知合同相对人。

        第二、履行义务一方应检视标的物来源的全过程,确定瑕疵的出现可能产生于哪一个环节,并取得相关证据,向合同相对人进行说明。

        第三、如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标的物瑕疵的,亦应及时向相对人进行说明,共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导致瑕疵的事由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3、债券兑付风险: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发行债券,在疫情期间到期,企业经营受到疫情影响,存在无法按时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

       建议:

       第一、发行债券融资的企业,建议重点关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债券监管机关出台的相应政策,如证监会就为相关企业设立绿色通道,支持发新还旧。故可借助发新还旧来缓解兑付危机。

       第二、债券发行人及时梳理公司财务状况,向持有人披露信息,以补充担保物或者分期偿付等方式获得债券持有人的理解。

       第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履行好受托职责,在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做好沟通工作,及时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不具备现场召开持有人会议条件的,可召开线上会议,并推动达成债券延期、变更偿付日期等相关会议决议,协力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4、对赌风险:企业为了获得投资签订有“对赌条款”,但因疫情的影响相关的业绩目标等无法依约实现,存在触发现金补偿、股权回购等违约责任的风险。

      建议:
 
       第一、对于已经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采取变更合同的方式,延长履行期限或调整履行目标。

       第二、可根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对于陷入“合同僵局”,各方无法协商的可以诉诸法院,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会全面考量疫情对个案中对赌协议履行的影响,合理地分配对赌风险,妥当地确定当事人的损失,避免因疫情的影响而造成利益分配的失当。
 
二、生产营业风险

        1、盈利风险:企业属于零售、娱乐、餐饮、住宿、中介等服务业,受疫情影响,客流减少、订单减少,已有的订单也取消,企业陷入盈利危机。
       建议:
       第一、如果消费者的预定时间是在疫情期间的,则消费者可以依据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主张解除合同,建议相关行业的企业对有权解约的消费者及时予以解约,做好沟通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回头客业务做好铺垫。
       第二、如果消费者的预定时间是在疫情之后的一段时间,企业可以通过延期、打折、增加附加服务等优惠措施(变更合同)挽留消费者。
      第三、订有营业中断险的企业,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络,确定是否属于营业中断险保险金的赔付范围,如果属于,则可以通过保险理赔降低损失。

      2、融资风险:疫情导致企业现金流紧张,又无法营业产生收益、利润,企业亟需融资以缓解压力,但是企业也没有担保物,融资困难。
       建议:
       第一、梳理自身财务状况,盘点企业资产,及时与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共同确定企业可以提供的担保物。目前,《物权法》《担保法》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于担保物、担保方式多样化给予肯定,融资渠道日趋多样。
       第二、及时关注国家、监管机关、所在地区、所在行业关于融资优惠、鼓励的相关政策。

      3、投资风险:企业为了融资,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了质押、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等,受资本市场的波动,存在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与危机。
       建议:
       第一、企业及时关注监管政策,如证监会对于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业务进行了风险控制,对湖北地区的质押客户,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可申请展期6个月,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除湖北以外的客户,当事人间应加强沟通,债务人应尽可能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保障债权人债权,使风险和影响最小化。
       第二、慎重投资,暂时不宜收购公司、投资入股。当然,这个时期也是最好投资时机,注意一定要全方面考虑到位,量力而行,切勿切勿满目自大。
 

三、管理风险

      1、人员管理风险:企业有员工罹患新冠肺炎,因政策原因未认定工伤,或者企业因故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可能面临支付赔偿费用的风险。
      建议:
      第一、人社部等三部委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除上述情形外,一般不属于工伤。
      第二、是否符合雇主责任险的保险金赔付要求,应视具体的保险条款约定,根据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要“适当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做到应赔尽赔”。因此,建议企业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
      第三、如果企业在工作环境内的防护不到位,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员工也有可能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企业索赔。因此,建议企业做好员工的保护措施教育、宣传工作,做好测量体温、发放防疫用品等防护工作。

      2、合规风险:企业员工无法到岗,企业无法正常运转,无法召开合伙人会议、公司“三会”,进而难以做出经营决策,产生正常运转风险。
     建议:
      第一、在疫情仍将持续的情况下,建议公司、合伙企业等商事组织采取远程办公的形式。
      第二、对于通过远程办公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效力,根据《电子签名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应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建议企业保留相关的文件、邮件、视听资料等。
       第三、对于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一季度的年报披露,监管机关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此有明确规定,建议上市公司重点关注此类政策、规定,有相关困难及时向监管机关、交易所反映,并严格公正、公开、及时、透明的进行信息披露,不作虚假陈述。

      3、产品管理风险:在疫情爆发以来,部分企业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各种假冒伪劣产品;还有部分不良商家,利用疫情恐慌和民众关于防疫知识的不足,恶意发布虚假信息或发布诱导性信息,引发物资抢购事件,谋取不正当利益。
       建议:
       第一、建议企业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依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否则存在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风险。
       第二、不得生产或经营明知是假冒伪劣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产品,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产品,构成经营欺诈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不得违法生产、销售医用产品。
 

四、诉讼风险

       1、权利抗辩风险: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企业的债权可能因诉讼时效的经过而导致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引发败诉风险。
       建议:
       第一、及时主张债权,比如短信息、电话(录音)、微信、信函等催收债,引起时效中断。
       第二、由于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在疫情发生的期间内,债权人属于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以及被隔离、封城封路等情形无法及时行使请求权的,依照《民法总则》第194条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2、诉讼实施风险: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到法院起诉立案、开庭、上诉、答辩等,产生诉讼权利不能及时行使、诉讼程序无法推进的风险。
       建议:
       第一、可以通过邮件邮寄立案材料;另外,近些年各地法院陆续开启互联网法院模式,也可以通过线上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第二、确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特殊诉讼要求的,应积极主动跟法院沟通,确保将来权利能够兑现。
       第三、主动向法院提供电子邮箱、微信号等电子沟通渠道,确保各种诉讼资料能够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完成。
       第四、积极与公司法律顾问或其他律师联系,及时处理相关诉讼事务;上班之后第一时间必须处理有时效到期的事务。
 

特别提醒与建议

        一、多沟通。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因此,受此次疫情的合同方应及时增加沟通联络,有相关情况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促进合同履行。
        二、留证据。企业的经营决策应当留痕,注意保留相关的文件、通知、视听资料、电子邮件、通讯记录等,以备出现法律纠纷时之用。
       三、观时势。企业应当关注国家方针政策,关注所在行业、监管机关、行业组织、所在省市区政府的各项政策、通知与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有针对性的采取经营战略的调整。
       四、依法律。企业应诚信、依法经营,依法律、合同约定采取相关的经营调整,在无法自行协商时,可以依法采取法律措施,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有律师。律师是法治时代公司企业经营不可或缺的人员,公司企业应当有自己的顾问律师,即使没有常年的顾问律师,特殊时期也需要有事多问问律师。
 

收集整理: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 
彭铖珍、彭承贵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