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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需纵深推进,鹏恩在砥砺前行

  • 2019-11-06 16:04:11
咨询案例:今日,鹏恩律所走进一老孺,她不是一人来的,还带上了女儿和外孙,是祖孙三代一起前来鹏恩律所咨询的,情绪稍显激动,话语中还有愤懑、不满和几许仇恨。问其由得知:1989年3月,其夫被他杀,1990年,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元凶无期,现已刑满释放。并称其村领导告知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故向法院和州政府信访要求赔偿。因其目不识丁,便来所委托律师为其排忧解难。
接待律师闻其详知其诉后解答如下:
1、元凶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被判无期,不会再重复刑罚。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凶手刚好成年(刚过十八周岁生日),系初犯,又主动投案自首,且系兄弟之间因家庭琐事争吵,进而扭打,最后出现的故意杀人,给凶手判处无期徒刑并无当,再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了,即使有权提出申诉,那么对结果也不会有什么改变,申诉程序是为了纠错,而本案并无明显违法之处;如果申诉被驳回对你们将是二次伤害,费时费力费金钱最终没有达到你们想要的结果。
2、民事赔偿基于两点原因,无法实现其目的。其一、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和修法来看,本案是1990年作出的生效判决,故适用我国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该法“第五十三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可知: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应当是被害人,并没有规定的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成其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而本案被害人已经死亡,民事主体消亡,已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赔偿的应当是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不在法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之中,本案判决时,并无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之说,此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又均将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定性为精神抚慰性质的赔偿;3、法条规定是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此,我个人认为主张赔偿死亡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其二、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和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本案伤害发生的1989年3月,到2019年10月已经达到了20年零7个月了,远远超过了当时适用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但是否符合延长的情形,目前没有任何可以说服人民法院延长的理由。
综合上述两点,无论是刑事申诉,还是起诉民事赔偿,我所建议咨询者放弃。因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法院处理案件,只适用当时已经颁行的法律,而今的法律虽然对相关问题有了规定,但也不能评判其生效之前的是非对错。
从本咨询案件来看,一件过去二十余年的陈年往事,判决业已生效十九余载,受害人遗孀从一个二十四岁的少妇,却成了一个有四、五个孙子的奶奶,缘何又燃起了仇恨的怒火?个人认为:源于咨询者信任的人对法律的一知半解、知其然不知道所以然,从而误导了咨询者。究其因,查其源,说明我们的干群在如今法治国度里,不能仅停留在知晓法律这个层面,还应当更加深入地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懂得法律的初步运用。尤其是我们领导干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家长制”,人们视领导为“父母官”,他们话不是“圣旨”,在百姓心中胜过“圣旨”。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或参与接待信访时,被接待人觉得法律规定对自己不利时,就会说“某某领导”是怎么怎么说的,怎么怎么批的。我州律师“三进”,虽然如火如荼,也小有成就,但就本案来看,仍任重而道远,还需要向纵深推进,全面覆盖无死角,重点在基层领导,因为基层最贴近百姓,是老百姓最信任的人,也是“乡村振兴”的带头人。
鹏恩律所认为,普法不是普法办专有的责任,而是我们每一个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义务,自愿担此重任,主动作为。我所在“二五”规划的第一年(即2019年)按季开展“进社区”、“进乡村”现场普法宣讲活动,为国家的“乡村振兴”做好铺路人。2019年鹏恩律所完成了“柑子槽社区”“土桥坝社区”和“高罗集镇”的现场普法宣讲活动,并同步进行了“快手”现场直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柑子槽小区)
(土桥坝社区)

(宣恩县高罗镇)

鹏恩律所将一如既往,实现鹏恩“感恩”理念。为推进法治现代化添砖加瓦,鹏恩律所接受村、镇、社区电话预约(0718-8277822,18372516800),提前进入村、镇和社区完成普法义务宣讲。
 
 作者:鹏恩律所普法办
201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