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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例——互联网非公益不干扰消费者做主

  • 2014-04-23 15:33:00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例。其中,强生涉垄断纠纷案是我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件,百度诉360不正当竞争案则通过审判确立了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竞争中应当遵守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江西亿铂案系全国最大侵犯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刑事犯罪案件,法院判处罚金总额高达3700万元。
 
  “这些案例,有的涉及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前沿问题,有的通过裁判对新出现知识产权权利形式给予保护,有的在纠纷最终处理方式上有所创新,对同类案件处理具有示范意义。”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长金克胜说。
 
  2008年1月,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和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合同,约定锐邦公司不得以低于强生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2008年3月,锐邦公司在某医院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锐邦公司经销权,9月完全停止供货。2009年,强生公司不再与锐邦公司续签经销合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强生公司对锐邦公司所采取的取消部分医院经销资格、停止缝线产品供货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判决强生公司赔偿锐邦公司经济损失53万元。
 
  “本案是国内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原告终审判决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在我国反垄断审判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金克胜说,判决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尝试,其分析方法与结论对推进我国反垄断案件审判和反垄断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互联网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频频发生,很多纠纷都是因为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之间的相互干扰而产生。如何通过判决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的竞争秩序,维护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是法院面临的重要任务。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360安全卫士在搜索结果页面插标和修改搜索框提示词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和诉讼合理支出5万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该案通过审判强调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应当和平共处、自由竞争;是否使用某种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应当取决于网络用户的自愿选择;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之间原则上不得相互干扰。”金克胜表示,本案二审判决确立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在竞争中应当遵守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对规范互联网经营者的竞争秩序进行了有创新的探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在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的申请中,制药用途权利要求是一类特殊的权利要求。卡比斯特制药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明确了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属于方法类型,应从方法权利要求的角度分析其技术特征。
 
  “该案确定了何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制药过程,区分了给药剂量与单位剂量,就给药特征对此类发明是否具有限定作用,以及权利要求限定的不产生特定毒副作用的特征是否对医药用途发明产生限定作用进行了详细分析。对于极度依赖于专利权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的医药产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金克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