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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 2024-02-26 16:19:08
  •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文字号 :法释〔2024〕3号

  • 发布日期 :2024-01-30

  • 实施日期 :2024-03-01

  • 时效性 :尚未生效

  •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联合发布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已于2024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0日  法释〔2024〕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2次会议、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修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刑法修正案(十二)》第三条)的罪名由“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修改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咨询:15171074464(邓慧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