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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 2019-04-24 15:12:27

浅谈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
作者:胡海南

常言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这也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贯遵循的原则。那么当婚姻走到尽头,如何来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呢?

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上这些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

结婚时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应该怎么处置?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该怎么处置?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的按份共有,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该怎么处置?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以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财产。例如:小明和小兰结婚后,小明在婚前直至婚后一直经营的一家汽车修理厂,在经营中所获得的收益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几年后该修理厂的房价增值部分仍然是属于小明个人所有的。

用以表达爱意,向一方赠送的房产物品能不能反悔?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反悔撤销赠与的,另一方要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处理。未过户时的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可以无理由的反悔。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两个人走到一起不容易,在一起生活更不容易,而浮躁的社会似乎也使得家庭变得浮躁,夫妻之间的相处更应该把握好,才能更为长久的走下去。

 诉讼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

1. 诉讼离婚时:(1)双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2)达不成协议的,原则均分。法院可按照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婚姻法》第39条)。

2. 对毁损或者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予以适当惩罚。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无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起算点不包括“应当发生之次日”)(《婚姻法》第47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

  

 附:《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