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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的代价

  • 2018-11-07 16:49:28
       近日,我所近期代理的多宗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到“原配”与“小三”的权利之争问题,往往“小三”都处于强势地位,现就配偶权利保护,特写此文,以资共享。
      张某于2016年4月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某怀有身孕。二人虽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尚可,但毕竟年纪轻轻就受到婚姻约束,又背负油盐财米酱醋茶的负担,再加上初孕女人情绪波动大的影响,小两口是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越吵越烦,越闹越疏远,由于二人都是性情中人,于是商议后,决定在小孩周岁之前二人凑合着过,小孩周岁之后二人便去办理离婚登记,并商定出生的小孩随张某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张某为了即将出生的宝宝,就在当地某公司找了一份工作,并起早贪夜地上班,挣钱养家糊口和保障妻子在怀孕期间的所需。
 
      张某在公司上班后认识了同事王某,王某系单身。二人在工作中,相互搭档,一来二去,无话不谈。在平时的闲聊中王某得知张某与其妻感情不和,并约定了小孩周岁后离婚的事宜。王某便对张某产生好感,萌生爱恋。眼看“鹊桥相会”的日子即将来临,王某选择了这一天约张某外出郊游。郊游当天,二人来到小溪旁,清澈的溪水静静地流淌,小鱼儿自由自在地游来游去。此情此景,王某再也控制不住自己心中的熊熊爱火,情不自禁地抱住了张某,主动表达了对张某的爱意。张某告诉王某自己是有妇之夫,虽然说好离婚,但毕竟没有离。王某听后说,你与她感情不和,离婚是迟早的事,何必还被那张纸约束?人生苦短,得意须尽欢呀!应该像小鱼儿一样自由自在地追求自己的幸福!同时承诺对其小孩将视同己出,全身心地照顾好他。张某好久没有听到这么体贴、温柔和关心话语了,这番话让张某心也碎了,情也醉了,于是张某便把她紧紧的搂在了怀里,从此二人开始了同居生活。二人情感发展得神速,为了他们共同的将来,开始筹划他们共同的事业,装修门面、签合同,忙里忙外。时间过得真快,转眼李某的预产期就到了,小生命马上就要来临,王某主动去窜了门子,送了礼,还主动提出要照料月子里的李某和婴儿,但终被张某之母无情拒绝。一晃小孩子就到了周岁庆典之日,王某同往常一样操纵着张某,并参与了小孩子的周岁庆典。小孩周岁已过,二人兑现承诺的时候到了,李某看见自己的孩子特别可爱,于是舍不得离开,两夫妻就离婚一事闹上了法庭。张、李二人均都委托了代理律师,法庭上律师和法官充分听取了张、李二人陈述和辩解后,认为二人自由恋爱长达两年之久,彼此相互了解,感情基础很好。于是审判法官主持调和,在律师和法官的劝说下,二人被和好。王某得知张某与其妻关系和好之事,于是气不打一处来,带着一帮哥们直接闯入李某家,对李某实施了恐吓、辱骂和殴打,发微信朋友圈诽谤、攻击。李某认为王某也是受害人,决定让她发泄发泄,认为只怪自己的男人祸害了人家。王某反复多次,李某无动于衷,相反张某愈加护着李某,反而成了他们感情和好的催化剂。于是她选择了以“张某骗婚、诈骗”而报警,警方调查清楚上述事实后,决定不予立案。王某又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判决张某偿还其借款八十余万元,遂将其二人在同居期间的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以及银行转账记录全部打印出来作为借款证据,提交法庭。张某甚是着急,因为他给王某的都是现金,王某却给他的都是用的转账方式往来的。庭审中,法院查明了王某从一开始就知道张某为有妇之夫而与之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于是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违背公序良俗行为是违法行为,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反之则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即我国法律不保护公民、法人的不合法的民事权益。合法原则,是各国法律普遍确认的基本原则,它不但要求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还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顾名思义就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本案涉及违背了“善良风俗”,即违背了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善良风俗包括两方面的含义:1、社会普遍承认的伦理道德;2、某个区域社会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
 
 
 
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作者:彭承贵
编辑:方钰鑫

备注:该文章在《律师茶座》2018年第3期公开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