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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狗狗惹的祸

  • 2018-11-12 08:33:18

近日,大家都对杭州西溪男子遛狗不拴绳还打人的案件议论纷纷,对于该男子的行为大部分群众都认为他的确有错,且应当受罚。还有人认为,该男子错在不拴绳,如果栓绳就没有责任了。其实,这想法并不完全正确。就在今年,就在本地利川也发生了一起因狗导致受伤索赔的案件,这位狗主人可是拴绳了的。

本案由我所的肖鹏律师参与其中,现根据律师的回忆,来了解这起由利川市人民法院审判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开始之前,提醒大家,本案与杭州西溪男子案有所不同的几点:

1、本案事故发生在狗主人的餐馆里,狗是拴住的;

2、本案原告是见狗受惊吓逃跑而受伤;

3、本案的被告狗主人没有打人,且积极为受害人写下一份一切经济损失由自己承担的文书。

此次案件的最终结果是由被告狗主人承担主要责任,负担15万余元。让我们来进一步了解相关事实与判罚理由吧!

2017年4月12日,阳光明媚。老张高高兴兴的走出家门,到利川新开的景区游玩。景区还在试营业阶段,许多地方还未对外开放,但这并不影响老张的心情,他东瞧瞧、西看看,玩的不亦乐乎。此时,附近的餐馆在做宣传活动,那一个个菜名报的,馋的老张口水直流,老张马上奔赴餐馆,准备大吃一顿。谁知,这一去,就拐了火。

老张行至餐馆后檐沟,忽闻有人朝他喊“有狗”,老张还没反应过来,一条看门犬就映入眼帘。这条狗其实是拴着的,不过老张没注意,老张只注意了这条狗尖尖的牙齿,健壮的四肢,耳边是凶恶的连绵不觉的犬吠声。老张是真害怕,慌得不知所措,躲避时一个不慎就重重的跌倒在地,当日就紧急送往了医院,经多方诊断,老张多次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事后,老张及家人气愤至极,一纸诉状把狗主人告到了法院。

  原告老张认为,被告王二作为餐饮服务者在景区擅自饲养危险动物,且未对狗进行限制行看管,导致自身被追咬而摔成重伤,被告王二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二则认为,一方面原告老张的损害不是由被告饲养的狗直接造成的,而是见狗受惊吓而跌倒造成的,王二对狗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栓有狗绳),并不会追咬。另一方面,原告老张存在故意,餐馆未正式营业,老张是未经允许,擅自进入餐馆后檐沟才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法律规定,损害是有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利川市人民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王二是动物饲养人,其饲养的狗致他人受伤,王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王二所说,餐馆未正式营业,原告未经允许擅自进入餐馆才导致受伤,法院认为餐馆在宣传活动,意在吸引食客,因此老张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王二不能据此而免责。且王二已向原告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原告的一切损失将由被告王二全部承担,该承诺应视为原告老张和被告王二之间就原告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约定。

这起案件最终是由被告王二承担了老张的各种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5万余元。王二经过此次事件后,增长了很多法律知识。比如,承诺书不是小孩子过家家,大家都是有完全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对他人书面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比如,饲养动物需注意,不是说栓了狗绳就万事大吉,特别他作为餐饮服务者,相较于在家养狗,人流量更大,危险系数更高,责任更重。除了必要的栓绳以外,贴警示标语、专人看管都是非常必要的。

鹏恩律所通过此次事件提醒各位朋友,狗狗虽可爱,但作为主人,必须予以认真全面的看管,否则闯出祸来,我们必定是要负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