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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律法规常识

  • 2014-05-02 15:06:27
 
  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农村土地承包
 
  1、农村土地承包应遵循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规定,土地承包应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权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享有优先权。
 
  3、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的途径
 
  农村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效力。
 
  农村宅基地
 
  1、宅基地的用地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限额内,根据本地人均耕地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住宅占地标准。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承担村民义务,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4)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3、不得安排宅基地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按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处理的;(3)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4)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5)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建住宅条件的。
 
  4、农民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的程序
 
  农村村民因建房需使用宅基地,首先应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同意,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向县(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宅基地使用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农村土地征用征收和补偿
 
  1、 征用的条件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对土地的征用一般需要满足四个条件:(1)征地必须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用。(2)征地必须依法取得批准。(3)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方案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告和公开。(4)征用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2、征收耕地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47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5、在土地征收中,农村房屋的补偿规定
 
  在确定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时,要注意以下三点:(1)房屋补偿安置只对合法用房进行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信息公告后,在原有房屋内外部添加的部分不能得到拆迁补偿;(2)房屋拆迁的补偿,无论是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还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都需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为基础确定;(3)过渡期应当符合规定,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如延长过渡期,应承担增加安置补偿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