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n - Sat 8:00 - 18:00
  • hbpelawyer@163.com
  • 0718-8277822

婚姻法律常识

  • 2014-05-02 15:09:54
   一、结婚
 
  1、结婚的定义: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2、结婚应具备的条件:
 
  结婚条件是指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①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
 
  ⑴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⑵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⑶符合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即消极条件):
 
  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⑵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符合上述条件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3、事实婚姻:
 
  ①事实婚姻的定义: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②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我国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新修订后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
 
  4、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①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②法律后果
 
  a、不受婚姻法保护婚姻关系,任何一方随时可以不同居,受害的往往是女方;
 
  b、不受继承法保护,另一方被侵权死亡时,同居者不能以配偶的名义主张赔偿权利;
 
  c、民事法律保护有限,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难以证明,法律不能直接认定对方的收入为共同财产,同居期间对方接受赠与或继承的财产不能认定共同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屋等财产需要证明为同居共有才能共同享有。
 
  d、可能涉及重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5、重婚:
 
  ①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②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⑴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
 
  ⑵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
 
  ③重婚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离婚
 
  1、离婚定义: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离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然后到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二是夫妻双方协议无法达成一致,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⑤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离婚的限制条件:
 
  ①《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②《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离婚后小孩的抚养问题:
 
  ①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分割;
 
  ②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③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⑴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⑵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⑶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离婚后财产的分割
 
  ①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分割;
 
  ②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如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一个人名义接受的赠与等)、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6、探望权
 
  ①探望权的定义: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②违反探望权的后果:
 
  ⑴离婚后,孩子跟随的父或母禁止另一方探望孩子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孩子的探望权,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也可以请求变更直接监护关系。
 
  ⑵离婚后,子女未跟随的一方探望如果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根据《婚姻法》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