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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逃脱不了法定义务

  • 2019-03-20 17:37:02
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逃脱不了法定义务
作者:胡海南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胡某与其妻经老乡介绍到A市某建材公司没签订劳动合同就上班了。期间,胡某从事推砖盒子工作。同年11月20日约22时许,胡某按照生产流程工作,但因离胡某最近的砖盒子未被吊走而被挤压受伤,致其胸、腹、腰椎、肋骨、横突多处受伤骨折。伤后,公司同事把胡某送到当地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公司支付了约2万元医疗费用后,对胡某不闻不问、不理不睬,既不支付医疗费用,也不支付住院期间生活费、护理费,甚至连胡某自进公司以来的工资都拒不发放,更不用说工伤赔偿了。
代理过程:
    胡某与公司多次协商遭拒之后,求助我所。我所依法受托后,试图通过调解处理本案,并给用人单位提出了书面的调解方案,但终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我所办案律师见调解渺茫,便多方取证,用人单位未与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胡某缴纳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存在不少障碍,给律师工作增加了很大工作难度,但我所律师没有懈怠、没有放弃、没有退缩,仍然坚持一点一滴地寻找有利证据,充分运用收集的证据,结合法律、法理,提起了确认劳动关系申请、诉讼,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未通过复议、诉讼等程序,最后仲裁结案,当场履行。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胡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指出,该公司招用胡某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及人民法院诉讼期间,均罔顾事实,试图逃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其行为应予谴责,公开进行训诫。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着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未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提起复议或诉讼。最终用人单位与胡某在律师斡旋和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本案的意义与感想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图逃脱法律责任,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偷鸡不成,倒蚀一把米,公正的判决致用人单位不仅承担了高额的赔偿费用,而且被法院判决公开谴责和训诫,致公司企业名誉严重受损,真是赔偿了夫人又折兵呀!作为企业来讲,应该有担当、有责任、有爱心,一个企业要想发展得好,应当做到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类负责。可以让工人去为你赚钱,但不要黑了心去赚工人的钱,再去做做慈善洗白。判决对社会永远是公开的,企业存在这样的污点,将对企业的招聘、融资、合作、发展等起受很大的限制和影响。
 
(作者单位: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   指导:彭铖珍、彭承贵)
 
(因为此案,胡某于2019年3月18日将写着“执着维权路漫长· 保障民工心不伤”的锦旗满面春风地送到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还将写着“执法如山扬正气·秉公办事暖民心”锦旗亲自送往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