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n - Sat 8:00 - 18:00
  • hbpelawyer@163.com
  • 0718-8277822

充分的庭前准备,是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基础

  • 2014-06-07 20:17:24
基本案情:
      田某是某县高级中学聘请的临时厨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11月24日下午他和同事一起在厨房上班时,头有点隐隐作痛,但作为农民工的他,一点点小痛他没有吭声,习惯性地工作到下班。下班后,田某回了自己的寝室,由于其身体不舒服躺在床上休息。后来,肖某经过其房间时发现田某病重,于是报告了学校领导,同时拨打120,学校领导把田某送到了医院。入院诊断时间为:2013年11月24日18时50分50秒,死亡时间为:2013年11月26日11时10分,其死亡原因为脑溢血。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与学校在民调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终因死者家属要求按工亡处理,学校不同意而无果。
代理的经过及结果:
      田某安葬后,田某之妻与我所律师联系要求代理此案,我所具有多年办理劳动工伤案件的彭承贵律师详细听了田某之妻的陈述和病案之后决定代理此案,并结合本案制订了详细的方案,第一时间固定对事实有争议的证据,继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不打无准备之战,这是彭律师代理案件一向坚持的原则,他认为万事俱备后,向用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期间,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有二:一是田某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是在下班后发病;二是田某是因醉酒导致的突发脑溢血死亡的。用人单位认为:前者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后者属于不能认定为工伤情形,故此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死亡职工家属认为属于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两者观点完全对立,劳动行政部门虽然对此类案件处理不多,有些拿捏不准。彭律师却早有准备,他提交的证据对这两个问题早有防范,他与工伤认定部门进行过几次沟通和理论之后,在证据和法律面前,劳动行政部门利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优势原则,在法定的期间内依法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收到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通知死亡职工家属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彭律师仍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庭审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代理人进行了针缝相对的辩论,摆事实、讲道理。彭律师针对原告的两点异议深入透彻的进行了分析和论证,最终让原告的观点成了空中楼阁,法院采信了彭律师的观点,维持了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