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n - Sat 8:00 - 18:00
  • hbpelawyer@163.com
  • 0718-8277822

巧用证据显公平

  • 2014-06-08 11:43:15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至2012年9月期间,谢某六次通过长轿托运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售与李某吸食和贩卖,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毒资,按售价折合约10.5克冰毒4颗麻果,另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谢某时从其身上查获贩毒工具和白色粉末一包,该粉末经鉴定净含甲基苯丙胺4.656克,同时在场其他人证实当时已经贩卖在场人吸食约0.5克,且谢某对贩卖毒品的行为以及数量供认不悔,公诉机关建议在十年以上量刑。
辩护经过及结果:
  2012年10月,彭承贵律师受谢某之妻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由于其人赃俱获,根据案情,辩护人考虑到贩卖毒品的数量直接影响着刑期的长短,于是深入浅出的挖掘证据,充分运用公诉的部分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进行了辩护,建议法院对其在三年至四年之间确定刑期,法院采信了彭律师的观点,最终认定谢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克,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